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一百多年来,各个阶级、各种社会势力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而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和斗争。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和贸易等主权开始遭到严重的破坏,在政治上已经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国家地位。特别是列强建立的租界,完全独立于中国行政系统和法律权限以外,是“国中之国”,成为列强推行侵华政策的基地。同时,封建自然经济在外国商品冲击的大潮下终于败下阵来,家庭手工业纷纷破产,农产品加速商品化。由于失去海关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举步维艰。中国社会经济日益陷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中国沦为外国侵略者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掠夺地。中国已经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为挽救民族危亡,许多仁人志士呕心沥血,前仆后继,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中国发生“戊戌政变”,变法运动的领袖康有为力主实行君主立宪制。由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首次在中国提出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共和体制,并在“辛亥革命”推翻帝制的基础上设立了总统制的共和政府。然而,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和局限性,“辛亥革命”的成果被北洋政府和反动军阀攫取,代之而实行的是蒋介石为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和封建大地主阶级的统治。因此,建立一个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国家政治体制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中国共产党人身上。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理论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逐步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鉴于当时的行政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尚不完备,故而由中国共产党倡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迟至5年后建立,与共和国相向而行。期间,由新成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各地进行剿匪、建立政权、减租、反霸和土地改革、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工作。因此,尚不具备通过普选而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及政务院通过《区、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在各省、市、县积极筹备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组织准备。
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初期,是一种咨询性的人民代表机关,享有反映人民意见和要求的权利,对人民政府工作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以后,随着剿匪反霸斗争的胜利和土地改革的完成,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开始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地方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和通过地方财政预决算,建议和决定地方的有关应兴应革事宜,选举政府领导成员等,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从而确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政权建设中的地位。
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政权主体,联合资产阶级和爱国人士共同管理政权。它作为最高政权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负责。县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代行代表会议职权。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建立,在完成土地改革、清剿匪特、工矿企业民主改革以及其它各种社会改革,进行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和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为全面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摸索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1949年乐都解放后,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开展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工作,并于1950年1月5日~11日召开乐都县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1950年1月到1952年3月,乐都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召开6次会议。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对于同期进行的土地改革、清剿匪特、工商企业民主改革以及其它各种社会改革,进行抗美援朝、三反五反和知识分子的思想改造运动、镇压反革命分子,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争取国民经济的根本好转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也为全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1953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乐都县进行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普选,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准备。1954年2月20~26日,乐都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县城举行。这次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依据程序,选举产生乐都县第一届人民政府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以此为标志,掀开了乐都政权建设历史上新的一页。
从1954年9月到1957年下半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起始阶段。这3年是乐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工作比较活跃的3年,显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优越性。县人大紧紧围绕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发挥人大职能,在促进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稳定社会秩序,发展人民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以较充分的行使。在这3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各级财政预决算,以及当时当地的重大问题,如农业合作化、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等。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较充分的发挥。主要采取加强代表联络和重视代表视察两种方式。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均能依法按期召开。会议都开得比较活跃,代表们能畅所欲言,讨论当地大事,敢于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大胆的批评。县人大积极按宪法履行职责,初步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作用。民主和法制建设得到了党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到人民中去直接视察工作,去接触人民;所有代表的发言,包括批评政府工作、揭露政府工作缺点的发言都能发表出来;人大代表参加对政府工作的检查,直到检查公安、司法工作。正是在党的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当时的人大工作得以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的头3年,起势好,功绩辉煌,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斗争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徘徊时期。这9年多时间内,首先由于反右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对人大制度建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是把宪法赋予人大代表职权范围内提出一些正常的、有益的批评和改进建议,当作否定和取消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领导作用的错误言论,遭到严厉批判,并把一批人错划为“右派分子”误伤了许多同志和朋友,堵塞了言路。尤为严重的是,一些人大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小组讨论或大会发言中提出的一些善意的批评和积极的建议,也被当作右派言论进行批判和追究,从而造成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议政时谨小慎微,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或缄口闭言。这种状况表现在代表们在人代会上的提案逐步减少,尤其是政治法律方面提案大量减少。反右斗争扩大化造成的不正常状态,使人民的民主生活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正常举行,重大事情很少提请审议。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后,宪法所规定的人大的职权被忽视,甚至受到任意侵犯。在1958年的“大跃进”和随后的3年困难时期,全省国民经济遭到严重挫折,政治生活不正常,过份强调阶级斗争,不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各级人大的工作,人代会难以按期召开,即使召开了也往往流于形式。三是法制建设遭到削弱。反右斗争之后,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原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都被当成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忽视法制,重视人治,主张以阶级斗争、大批判和群众专政代替法制,法律虚无主义泛滥,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遭到削弱,司法、监察和法制部门也相应被撤销。虽然1962年以后人大工作有恢复,但却被接踵而来的“文化大革命”所打断。
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挫折时期。乐都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9月6日至10日举行,“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县人大便停止了活动。此后直到1977年10月,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乐都县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完全失去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1966年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停止活动。1966年8月,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即十六条),规定“文化革命小组、文化革命委员会和文化革命代表大会”是“我们党同群众密切联系的最好的桥梁”,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权力机构”。然而,这种“权力机构”难以支撑局面,难以发挥作用。次年1月,军队开始“三支两军”,各级人民委员会也被摧残。于是军管会或军代表统管,随后不久便让位给各级“革命委员会”。这种革命委员会不由选举产生,用“三结合”的办法组成,它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包揽行政、司法、党务等各项工作。直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颁布实施,“革委会”一直存在了12年。
按照1975年宪法的规定,革命委员会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人民政府;肯定了革命委员会将全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一体化的现实。因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被彻底取消,公检法等无产阶级专政机关也同时被取消(代之以保卫部),以言代法,法制建设遭受灭顶之灾。沉痛的教训,说明国家民主遭到破坏,会给人民带来惨重的灾难。这就告诉我们,人民民主的政权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
1977年10月到1994年,是人大制度恢复、健全、发展的时期。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次年12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12年以后逐步恢复活动,但直到1979年8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之后,才名符其实地开始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1980年和1981年,直接选举获得成功,县级人大常委会成立。1982年宪法的颁布,给人大制度的发展创设了新天地。
1977年至2015年,人大制度建设在乐都县历经了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取得了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工作放到了重要地位。根据1982年宪法,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具有地方性法规性质的决定、决议件。二是人大的职权职能大大加强。县人大常委会被赋予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有很大加强,探索了一些经验,纠正了一些违法行为,并依法行使了对违法失职干部的罢免权和撤职权,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地方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三是人大工作逐步程序化、规范化。首先,各级人大都能做到按期举行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其次,会议的程序逐步完善,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和议事规则,再加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使人大行使职权更加具体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大大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议事效率。四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开放程度逐步扩大。县人大常委会安排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政协领导列席常委会会议。重要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在自身建设、与兄弟省市间交流等方面也有新的进展。
乐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60余年的实践,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60多年以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共乐都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历届人大工作者的悉心努力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为乐都县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著的贡献。
同时,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唯一正确的选择。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活力、加快发展的时代。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在中共乐都区委和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一个经济繁荣昌盛、社会全面进步、民族团结和睦、人民安居乐业的新乐都又呈现在世人面前。人大工作的核心,就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为建立和完善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平等权利,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