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4日海东市乐都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各类自学、履职实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第二章 出席法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事项,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和省市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区委组织的全区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区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第三章 发表审议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发送有关会议材料,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熟悉材料内容,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应当踊跃发言,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审议质量。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意愿意见。
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况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室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四章 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监督、调研、视察、意见建议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第五章 对组成人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完善履职档案,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常委会委员述职制度。常委会委员应当在每年12月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常委会办公室、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
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对上一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总的出席情况进行书面通报。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准备,积极发言。连续三次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无故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代表联络信访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适时通过常委会公报、人大门户网站等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