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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4-30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2019年3月14日海东市乐都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对区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服务保障代表执行职务。

(一)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是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应当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开展活动,并为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为便于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在届初为区人大代表制发代表证,并协助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活动;组织成立区人大代表小组,保证代表履职的经常性和深入性。各国家机关和基层组织要对代表履行职责予以支持。

(四)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根据工作和活动内容,逐步扩大邀请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使代表更好的了解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了解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区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闭会期间以及通过代表网络履职平台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六)组织区人大代表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代表本人和代表所在单位。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并保障代表享受正常出勤的待遇。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集中组织的代表活动时,根据财务规定予以补贴。

第四条  严格落实参加会议制度。

(一)区人大代表应按要求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即按时参加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是中共党员的,要参加党内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1.公务出国、出境;

2.参加中央和省、市、区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区人大代表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不能全程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经代表团召集人同意后,按大会规定的时间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

2.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代表团团长提出,经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汇总后报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审批;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代表团团长审批,报大会秘书处备案,请假情况由主席团秘书处适时进行通报。

请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五条 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一)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召开的会议。

(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组织的监督、调研、视察、督办、培训等活动。

(三)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

(四)主动参加所在辖区代表接待室、代表联络室组织的活动。

(五)应邀参加有关机关和部门组织开展的活动。

区人大代表接到参加活动通知,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全程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以书面形式请假,并报活动组织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缺席对待。

第六条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

(一)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要坚持区人大代表培训工作制度,制定代表年度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机制,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区人大代表应当坚持个人自学与参加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主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代表履职的方式方法;熟练运用区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三)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或中途退出。确需请假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培训活动组织单位批准。培训结束后应当认真撰写学习体会,交活动组织单位。区人大代表在任期间至少应参加一次集中培训。

第七条  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

(一)区人大代表应当严格执行代表联系群众的规定,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积极参加代表接待室的联系群众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

(三)每位区人大代表固定联系3名基层群众,每年与群众见面走访不少于3次,也可通过电话、微信、信函等方式保持经常联系。

(四)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和区人大代表原选举单位要主动与区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利用调研、视察等时机,积极走访区人大代表,及时了解区人大代表的工作、生活、身体等情况,认真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注重提高履职质量。

(一)区人大代表应加强调查研究,既要了解本职领域情况,也要了解其他领域情况;既要了解法律政策实施情况,也要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参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活动的实效,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前,组织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发送有关会议或活动材料,便于代表熟悉相关内容,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出席会议或活动做好准备。会议或活动期间,代表应围绕议题认真思考,踊跃发言,积极建言献策,提高履职质量。

(三)区人大代表在会议上或活动中的发言,应当内容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意见建议。表述不够充分的,可以提交书面审议意见或以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第九条  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一)区人大代表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贿选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区人大代表受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聘请或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担任司法、审计、信访案件听证工作的监督员、专家组成员等社会兼职,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维护人民代表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健全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一)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期间出(列)席、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会同大会会务人员汇总统计。

(二)各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情况,经代表小组负责人确认后,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汇总统计。

第十一条  加强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

(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作部门和各选举单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方式经常听取区人大代表本人所在单位和人民群众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了解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将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依据之一。

(二)区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无故一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由所在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三)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四)应邀已确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区人大代表,未经批准无故两次不参加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不积极参加活动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五)区人大代表出(列)席各类会议情况,将通过会议通报、公报、区人大网站等方式通报。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长期不联系群众,与固定联系人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由原选举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约谈后仍未积极联系群众的,劝其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规定,由各地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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