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参加常委会会议纪律规定
(2016年11月31日海东市乐都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3日发布会议通知,会前2日短信通知,会前1日电话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回复参会信息。
第三条 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开会的;
(三)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的,参加区委召开的会议或区委安排的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不能全程出席或不能出席某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1日前,必须按第一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考勤登记,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对每次出席会议情况做好统计和记录,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每次会议出勤情况,在当年最后一次常委会议上集中通报。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离开会场。不请假离开会场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第八条 每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缺席会议情况在《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第九条 本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