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和民族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草拟有关法制和民族工作方面的文件。
二、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贯彻法律、法规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或建议。
三、对民族、司法以及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调研、执法检查和视察,并提出报告或建议、意见。
四、审阅区人民政府、司法和民族宗教机构有关方面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文件,对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向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撤销意见或修改建议。
五、负责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下发的法律法规修改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依法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办理属于民族宗教、司法等方面的质询案,提出办理结果情况报告。
八、负责与对口联系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组织听取有关民族宗教、司法等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九、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有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
十、办理省、市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